上訴得直|23歲女生暴動脫罪發還重審 上訴庭指原審判決有悖常理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2024/07/12 16:27

最後更新: 2024/07/13 01: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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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歲女生暴動脫罪發還重審,上訴庭指原審判決有悖常理。(資料圖片)

23歲女生涉於2019年8月31日,在灣仔軒尼詩道參與暴動,以及管有鐳射筆,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。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,上訴庭今(12日)頒下判詞,指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環境證供,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,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,就暴動罪的無罪判決屬有悖常理,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暴動罪,並排期於8月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,另駁回律政司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。

申請人律政司司長,答辯人湯嘉欣(23歲,學生),湯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。控罪指,湯於2019年8月31日,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,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,原審法官是就着控方邀請他倚賴的環境證供,逐一分析作考量,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,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,認為每一項均可作無罪推論,並表示就整體證供作出考慮,仍不能達致答辯人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。

上訴庭又認為,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環境證供,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,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,就暴動罪的無罪判決屬有悖常理。

判詞續指,原審法官已詳細列出評估和分析警員的證供,認為她就搜出雷射筆的證供存在疑點的理由。上訴庭頒令將暴動罪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,並排期於8月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,另駁回律政司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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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